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
· 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劳务关系则基于双方的约定或协议。
· 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而劳务关系则主要由民法典中的合同编等调整。
· 责任和名义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其行为视为用人单位的整体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中的内部规章制度对企业员工有约束力,而劳务合同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约定,不受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
· 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支配权归用人单位行使,形成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动力支配权由劳务提供方自行行使。
·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法人或组织(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可以是法人、组织或公民。
· 关系的性质不同。劳动关系中存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仅存在财产关系。
· 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外,还有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通常以书面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务关系可以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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