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权利提示:
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可随时辞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还可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2.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加班工资
权利提示: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未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但劳动者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注意及时保留加班的相关证据,避免在加班事实或工资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3.享受带薪年休假
权利提示:
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两倍带薪年休假天数的工资。
4.缴纳社会保险
权利提示: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为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让劳动者出具自行放弃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该承诺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若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5.确认劳动关系
权利提示:
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存在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风险。建议劳动者保存好入职后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如: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避免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出现举证困难。
6.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
权利提示: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不予发放工资。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期间,用人单位可优先安排劳动者休假,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正常劳动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约定新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要求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用工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应当按正常工作的标准支付工资。
7.疫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权利提示:
劳动者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请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不予支持。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分别顺延至上述期间结束后。若劳动者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却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或隔离治疗的,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8.仲裁时效
权利提示: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不受一年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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